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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111年6月7日
發文字字號:臺區營靖業字第1110600087號
有關公共工程營造廠之「品管人員」任職情形,常見審計部於事後稽查時,僅因品管人員尚未取得品管回訓證書即認定為「未到職」,而要求機關對營造廠處以高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對營造廠顯失公平,懇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予以彈性認定,以維品管人員之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