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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建照、雜照於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屬有效者,期限增加2年
本市建照、雜照於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屬有效者,期限增加2年

發文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文日期:109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桃建施字第1090024243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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