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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會員填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 理方法」,並報請營造業登記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發文機關: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30050683號
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敬請會員依規定
填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並報請營造業登記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桃園市政府)
若未填寫並報請備查者,恐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
條之規定,受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
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有關本安維辦法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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