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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日期: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130504524B號
2024-04-22
附件下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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