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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築規模達6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應於0403地震後7日內檢具檢核表送府備查

發文機關: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30091814號

本市建築規模達6層樓以上之建築工程,應於113年4月9日前

依上開規定填具「桃園市地震災害後工程設施檢核表」報市府備查

逾期未完成者 將視同有安全疑慮市府將進行執照管制或依建築法

第58條規定辦理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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