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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130091814號
本市建築規模達6層樓以上之建築工程,應於113年4月9日前
依上開規定填具「桃園市地震災害後工程設施檢核表」報市府備查
逾期未完成者 將視同有安全疑慮市府將進行執照管制或依建築法
第58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