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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營造業淨值申報自6/1日~7/31日請會員依規定如實申報,未申者加強列管
發文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文日期:115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建施字第1150042632號
115年度營造業淨值申報事宜,自6/1~7/31日止,請各會員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
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淨值
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桃園市府建管處將造冊列管,
並得依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隨時辦理抽查
請會員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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