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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文日期: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桃建施字第1140106221號


本市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電子聯單系統」

自1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即日起新申請案全面採用新系統

既有舊案採雙軌過渡至114年12月31日止,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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