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營造業法第6條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2.依據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