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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竣工註記應備文件
文件日期:
2024-01-18
文件說明:
  • 營造業完工註記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2或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更新日期113年08月21日

★更新日期114年02月07日

1.依營造業法第6條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2.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1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前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及應置技術士之種類、比率或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4.依據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5.私人工程發票明細請務必登入含稅金額,表格請電腦繕打並加蓋大小章。

6.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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